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榮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柔穎
代 理 人 林明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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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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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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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端訊企業有│台北富邦│105年11 │36,424元 │SC0304715 │
│ │限公司 葉│商業銀行│月30日 │ │ │
│ │桂榮 │松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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