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610,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莊訓穀
代 理 人 阮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1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353261  0│ 1  │400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