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莊訓穀
代 理 人 阮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1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353261 0│ 1 │4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