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612,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樂天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華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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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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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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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寬攝影器材有│合作金庫商業│105年11月9日│26,250元  │FE8397824 │
│    │限公司  翁連寬│銀行復興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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