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代 理 人 陳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1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玉山商業銀│105年11月21日 │ 72,833元 │NS0791405 │
│ │限公司 杜英宗 │行城東分行│ │ │ │
├──┼─────────┼─────┼───────┼─────┼─────┤
│00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玉山商業銀│105年12月23日 │728,139元 │NS0811534 │
│ │限公司 杜英宗 │行城東分行│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