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618,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陳耀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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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6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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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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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J0001557-8 │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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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J0003693-9 │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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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NJ0005374-8 │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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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NX0004237-7 │ 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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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3269-0 │ 1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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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D0206270-7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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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D0206271-9 │ 1  │1000  │
├──┼─────────────┼───────┼──┼───┤
│0008│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D0206272-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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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D0220037-7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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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27274-7 │ 1  │764   │
├──┼─────────────┼───────┼──┼───┤
│001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31121-9 │ 1  │7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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