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林進勳
代 理 人 林明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3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受益憑證名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單位數│
├──┼────────┼────────┼─────────┼───┤
│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兆豐國際萬全基金│01-D4-01-0001719-4│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