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佑民工礦安全衛生聯合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耀陞
代 理 人 黃芳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5月1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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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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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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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嘉碩科技股份│兆豐國際商業│105年12月5日│32,475元 │DM0003545 │
│ │有限公司 黃鈺同│銀行城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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