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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林美瑛(即黃貞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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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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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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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1ND0409515-1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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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1ND0410323-6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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