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經世
代 理 人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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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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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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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國銀行│合作金庫商業│102年10月17日 │21,600元 │IH6043185 │
│ │台北分行│銀行民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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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美國銀行│合作金庫商業│102年10月17日 │34,131元 │IH6043187 │
│ │台北分行│銀行民生分行│ │ │ │
├──┼────┼──────┼───────┼─────┼─────┤
│003 │美國銀行│合作金庫商業│102年10月17日 │57,000元 │IH6043189 │
│ │台北分行│銀行民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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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美國銀行│合作金庫商業│102年10月17日 │54,000元 │IH6043190 │
│ │台北分行│銀行民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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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美國銀行│合作金庫商業│102年4月3日 │50,000元 │IH6041898 │
│ │台北分行│銀行民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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