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更一,1,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泰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7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星期日而順延,故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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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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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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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倉營造股│第一商業銀│105年4月30日│214,745元 │HA1226896 │
│    │份有限公司│行光復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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