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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寒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胡德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胡德保(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於民國95年1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胡德保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胡德保於民國88年1月8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登記資料、戶籍謄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等件為證,前經本院於107年10月15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胡德保陳報其生存,或知胡德保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胡德保於失蹤屆滿7年之95年1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胡德保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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