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保險,97,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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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97號
原 告 許高慶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陳培貞
黃教瑜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致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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