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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林璟暉
相 對 人 和昇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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