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李峻宇
相 對 人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謝正傑」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正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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