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周正濤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大安福邸第12棟管委會間就本院於
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106 年度勞小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再審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