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勞訴,176,2019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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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6號
原 告 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國祚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複 代理人 薛智友律師
被 告 程俊琅
魏惠玲
陳志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薛智友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薛智友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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