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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原 告 林暉庭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黃偉甄律師
被 告 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訴訟代理人 鄧三才
宋紹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6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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