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馬康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得任、了中、私立玄奘大學、簡紹琦間107年度勞訴字第29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聲明第4項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