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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吳學淵
被上訴人 楊蓉佳
王滄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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