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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李昱佑
被 上訴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7頁),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附可證(見本院卷第451、453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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