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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之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63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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