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代 理 人 王怡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驪佳營造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7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同年月9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