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司,254,2019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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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54號
抗 告 人 劉耀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
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107年度司字第2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7年度司字第25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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