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25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襄諭
上列債務人因與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7年12月10日送達於債務人住所並由其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務人則於108年4月9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
債務人雖稱其收受支付命令後即具狀聲明異議,係誤寄給債權人而延誤,惟異議需向法院提出始生效力,債務人向法院聲明異議時既已逾法定期間,其聲明異議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