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司執消債更,154,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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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 聲請人即債 黃鳳雪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詹豐吉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樓、127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保 證 人 侯淑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當事人欄漏列更生方案之保證人侯淑賢,應增列「保 證人侯淑賢,住台北市松山區民族東路665號4樓。」之記載。    理由 第一頁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前開    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之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及附件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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