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葉乃源
相 對 人 萬人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建物標示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欄中「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應更正為「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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