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70號
原 告 施中利(Jonathan Lo Embile)
訴訟代理人 李晏榕律師
(法扶律師)
王 晨律師
被 告 施勒雅(Juleah B Almuete或Embile,Juleah Almue te)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盧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