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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80號
原 告 吳思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鍾芝宣律師
被 告 吳立理
代 理 人 林銘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2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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