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377號
原 告 賴南志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孫銘豫律師
上列一人之
複 代理人 謝宗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琦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69萬840元(如計算書所載),扣除原告前繳之5000元,原告應再補繳68萬5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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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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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第一項裁判費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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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第二項裁判費 │68萬78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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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69萬8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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