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377號
原 告 賴南志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孫銘豫律師
上列一人之
複代理人 謝宗安律師
被 告 陳麗琦
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 108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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