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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79號
上 訴 人 賴建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沂錚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
國108年8月21日所為 107年度婚字第7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一萬三千六百元(詳如計算書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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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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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聲明第一項上訴費 │4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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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聲明第二、三項抗告費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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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聲明第四項上訴費 │8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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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萬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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