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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鐘𡍼城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尚宗祥
尚宗慈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尚紀秀珠
被 告 鐘親煌
鐘慧玲
劉鍾淑子
鍾洪雅惠
鍾浩賓
鍾君明
鍾君杰
張鍾麗濱
鍾瑞嬪
鍾君固
鍾林芳如
被 告 鍾淑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鍾親岳
被 告 鍾親賢
鍾親皓
鍾君治
鍾君儀
陳鍾淨濱
鍾春濱
被 告 楊朱清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逸群
被 告 朱清芍
朱清蕙
朱清薏
朱宗英
朱耀岑
曾翰瑒
曾慶龍
張武彥
張武俊
張武松
林建進
許林初慧
郭銘輝
郭君行
郭子宜
郭守立
郭乃正
林麗慧
陳林勉慧
林美慧
承受訴訟人 鍾宋季蘭
鍾雨靜
鍾親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宋季蘭、鍾親福、鍾雨靜為鍾君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8年5月6日寄存送達被告鍾君政後,鍾君政已於民國108年6月6日死亡,有鍾君政戶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在卷可參,鍾宋季蘭、鍾親福、鍾雨靜同為鍾君政之繼承人,至同年9月18日止,均未拋棄繼承,亦有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可佐,則本件應由鍾宋季蘭、鍾親福、鍾雨靜為鍾君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茲因其等經本院於108年8月16日發文通知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鍾宋季蘭、鍾親福、鍾雨靜為鍾君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家事庭法 官 盧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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