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家繼簡,9,2019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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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巧盈
上列聲請人與吳雯月、李國璽、李御璽、李聖璽、李詩璽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判決附表編號⒈新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房地拍賣價金餘額「24萬3448元」,應更正為「24萬4791元及利息回存5399元」。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

三、經查:被繼承人李胡坤所遺新北市○○區○○里○○路 0段000 號房地,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4506號執行拍賣抵押物程序得價金 492萬元,於扣除相關規費及被繼承人銀行債務後尚餘100萬1343元,經本院以100年度存字第2810號提存上開餘額。

嗣債權人吳玉美依執行名義聲請收取其中款項75萬6552元及扣除執行費5674元,最終餘款為24萬3448元等情(詳如原判決、第2、3頁所述),業經職權調取本院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4506號、100年度存字第2810號、104年度取字第3350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

從而,本件原確定判決係據上開民事卷宗內資料認定新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房地拍賣價金餘額為24萬3448元,並無任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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