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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8號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
原 告 李景晶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
原 告 李景儒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被 告 李宗憲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瀅芝律師
鄧瑀萱律師
被 告 李宗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37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家事訴訟之一部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37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原告及被告李宗憲均請求於前揭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有本院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院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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