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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
原 告 林麗琴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 告 林榮宗
林麗惠
林麗珍
林麗雯
林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被繼承人林馮碧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林馮碧桂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死亡,由兩造繼承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每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兩造至今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分別共有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林榮宗、林麗雯則以:本件前已多次協商無果,無法達成協議,請求逕為裁判分割等語。
四、被告林麗珍、林麗芬則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公同共有,難以處理,而被告林麗惠一直不願出面,故本件應無協議之可能,請求判決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五、被告林麗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六、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馮碧桂於106年9月22日死亡,由兩造繼承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每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惟因被告林麗惠居住國外,兩造無法以協議方式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情,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附表一所示之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被告林麗惠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為證,復為被告林麗珍、林麗芬、林榮宗、林麗雯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馮碧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就上述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兩造目前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而上述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即有理由。
又原告主張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被告林榮宗、林麗珍、林麗雯、林麗芬均不爭執,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依應繼分比例分割之方案,對各繼承人利益均屬相當,核屬公平,故認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分擔,亦即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對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一:
┌──┬───────────────────┬─────────┐
│編號│ 遺 產 項 目 │ 分 割 方 法 │
├──┼───────────────────┼─────────┤
│ 1. │新北市○○區○○○段000000○號建物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 │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 │面積:92.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分別共有 │
├──┼───────────────────┼─────────┤
│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號建物 │同上 │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 │ │
│ │面積:144.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 3. │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國校里北宜路1段 │同上 │
│ │15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
│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162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 │
│ │分之244) │ │
├──┼───────────────────┼─────────┤
│ 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130.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84.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 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930.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 │
│ │1) │ │
├──┼───────────────────┼─────────┤
│ 8.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241.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 │
│ │1) │ │
├──┼───────────────────┼─────────┤
│ 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14.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 │
│ │1) │ │
├──┼───────────────────┼─────────┤
│1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15.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 │
│ │1) │ │
├──┼───────────────────┼─────────┤
│1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1.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
│ │) │ │
├──┼───────────────────┼─────────┤
│1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113.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 │ │
│ │之1) │ │
├──┼───────────────────┼─────────┤
│1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2.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 │ │
│ │1) │ │
├──┼───────────────────┼─────────┤
│1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398.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 │
│ │分之244) │ │
├──┼───────────────────┼─────────┤
│1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57.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分之│ │
│ │1) │ │
├──┼───────────────────┼─────────┤
│1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17.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分之│ │
│ │1) │ │
├──┼───────────────────┼─────────┤
│1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3.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分之 │ │
│ │1) │ │
├──┼───────────────────┼─────────┤
│18.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114.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分 │ │
│ │之1) │ │
├──┼───────────────────┼─────────┤
│1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206.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分 │ │
│ │之1) │ │
├──┼───────────────────┼─────────┤
│2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125.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分 │ │
│ │之1) │ │
├──┼───────────────────┼─────────┤
│2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118.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分 │ │
│ │之1) │ │
├──┼───────────────────┼─────────┤
│2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110.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分 │ │
│ │之1) │ │
├──┼───────────────────┼─────────┤
│23. │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面積:70.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 │ │
│ │1) │ │
└──┴───────────────────┴─────────┘
附表二:
┌──┬───────────────┬──────┐
│編號│ 繼承人 │ 應繼分 │
├──┼───────────────┼──────┤
│ 1. │林麗琴 │ 1/6 │
├──┼───────────────┼──────┤
│ 2. │林榮宗 │ 1/6 │
├──┼───────────────┼──────┤
│ 3. │林麗惠 │ 1/6 │
├──┼───────────────┼──────┤
│ 4. │林麗珍 │ 1/6 │
├──┼───────────────┼──────┤
│ 5. │林麗雯 │ 1/6 │
├──┼───────────────┼──────┤
│ 6. │林麗芬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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