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
原 告 陳欽元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 告 陳蔡罔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欽相
被 告 陳艷華
陳欽敏
陳艷珠
陳欽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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