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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戴婉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國龍間聲請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3,000元,應徵收上訴費用11,070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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