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郭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蘭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