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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
原告即反請
求被告 張琬宣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曾國龍律師
被告即反請
求原告 許博凱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業經民國109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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