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華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5萬6,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4,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