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建,206,20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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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賴建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志德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反訴敗訴部分均全部上訴,而就本訴部分,依原判決主文第1項記載:「被告(即上訴人)應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則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反訴部分,上訴人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5萬4,530元及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55萬4,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666元。
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2萬9,466元【計算式:4,800元+24,666元=29,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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