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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朝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23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9,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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