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63號
原 告 川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芳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被 告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進盛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林貴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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