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73號
原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盈佳律師
被 告 華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娟
訴訟代理人 藍華邦
沈昌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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