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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潔
訴訟代理人 李晏朱
被 上訴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4,3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96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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