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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悅觀海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秀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澄外牆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判決,於108年9月23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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