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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5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而本件上訴人之訴係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僅得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上訴人卻記載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正確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又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1萬2,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197元(陸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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