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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昱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鄭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皇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7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萬2,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8萬1,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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