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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5號
原 告 曜捷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訴訟代理人 洪正雄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海商字第6 號民事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業經原告撤回起訴,有民事聲請撤回訴訟狀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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