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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5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韻如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江素珍
上列當事人因107年消字第52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0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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